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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27浏览次数:9347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辽政发〔202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工作部署,推动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胜利,现制定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并延续实施一批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

一、加强企业金融信贷支持

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人民银行安排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不少于700亿元,促进支农支小贷款投放,全省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10%。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开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各市建立首贷、续贷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便利化服务。扩大“辽科贷”、“辽知贷”、“辽贸贷”、“辽绿贷”等信贷新产品应用范围。(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3.开展运输企业车辆金融支持服务。鼓励省交投集团、银行等,通过ETC为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提供线上快捷信贷服务。(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4.开展银企对接和融资撮合活动。为银行机构精准提供市场主体融资需求,为市场主体提供金融产品和政策,搭建高效的政银企合作平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

二、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

5.提高省级融资担保代偿比例。支持融资担保业务开展,2023年底前,将省再担保体系成员单位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外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高至40%。将省融资担保集团新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高至40%。(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6.加大科技担保业务保费补贴力度。2023年底前,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担保公司对单户担保金额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由省财政给予年化2%的担保费补贴。(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三、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7.加大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对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800万元补助;对境内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补助;对境内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坚持“随报随审”原则拨付企业上市补助。(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8.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作用。完善合格市场主体发债企业储备库,加强政策指导和融资辅导。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乡村振兴票据、科创票据等创新产品进行融资。(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9.推动企业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鼓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创新创业债券、绿色债券等创新债券产品。(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

10.发挥股权和期货市场作用。支持引进私募股权基金在辽宁投资,为中小企业融资和资源整合、公司治理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期货交割库,推进农企农户参与“保险+期货”项目。(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农业农村厅)

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11.支持工业企业稳增长。对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提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稳增长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企业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重点是在2023年稳增长和一季度“开门红”工作中工业总产值增量超一定额度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0万元到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2.强化农产品生产保障支持。对当年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每亩平均补助不低于1300元。对实施黑土地保护进行差异化作业补助,少耕、免耕亩补助不低于38元,秸秆还田亩补助25元,有机肥还田亩补助100元。对新建规模连片日光温室亩补助标准不低于1.2万元。对全省产粮大县实施玉米、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险保额每亩分别为770元、1290元。(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13.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新上先进加工设备项目给予30%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和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奖励。对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择优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投资补助30%,单体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五、推动消费复苏回暖

14.多元化提供消费补贴。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平台企业等以多种形式发放消费补贴。支持各地举办促消费活动,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支出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择机发放助企惠民旅游消费券,推动文化旅游综合消费。降低银行账户服务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15.着力打造消费新场景。对评定为省级以上示范步行街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奖补。对评定为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资金奖补;对重点培育的县域电商直播基地给予10万元资金奖补。对评定为省级夜经济示范街区给予3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16.加大对县域商业和重点商贸流通市场主体支持力度。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对符合方向和支持环节的项目给予实际投入金额50%以下的资金支持。培育壮大商贸流通领域市场主体,对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限上单位,给予5万元以上奖励。(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17.鼓励合理住房消费。鼓励二手房交易与新建商品房销售享受同等补贴支持政策。落实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库存支持政策,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实际用于居住用途且为首套刚需的,水电气暖等收费价格参照住宅标准执行。对抵押银行的二手房,在交易时可以“带押过户”,不用提前还贷即可办理过户。(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推动外贸外资稳增长

18.推动外贸企业加快发展。鼓励企业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重点境外展会6个展位以内(含6个)的展位费给予100%资金支持,6个展位以外的其他展位费给予50%以下资金支持。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60%以下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40万元。对外贸企业的银行贷款给予200万元以下贴息支持。对新增外贸企业和新引进加工贸易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以下和200万元以下资金支持。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各类对外开放平台和海陆大通道建设,鼓励边境贸易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19.提高大宗资源性商品通关便利度。对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原油等矿产品实施“先放后检”,对进口铁矿,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是否申请海关实施品质检验,企业不申请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海关在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企业即可销售、使用。(牵头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20.加大引进外资支持力度。对新设5000万美元以上、增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优质外商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额不高于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七、着力稳就业

21.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帮扶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按照规定对省级创业型城市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分别给予300万元奖补,对优秀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2.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专账结余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各类补贴性培训30万人次以上、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1万人以上,提升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各类城乡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性成本

23.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持续深化水电气办理审批改革,重点推进水电气联合报装和“一网通办”,不断提升供水供电供气稳定可靠性和企业群众服务体验。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施6个月“欠费不停供”,6个月的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每户企业可享受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营商局)

24.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3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5.减免企业检验检测费用。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2023年以不低于2022年减免幅度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检验检测费用。(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九、积极盘活存量资产

26.鼓励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对注册并成功发行REITs基金的原始权益人按照发行额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7.支持“烂尾楼”项目盘活处置。落实“烂尾楼”项目续建、承接、收购、租赁等环节税费优惠政策,推进“烂尾楼”项目复工复建、盘活处置。(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十、强化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机制要求,完善工作落实举措,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升服务效能。政策实施部门要动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畅通政策供给渠道,准确推送、精准解读、加强指导、跟踪服务,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确保政策举措直达市场主体。

各政策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条款由具体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2023年延续实施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